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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2014-09-19 06:23:34 来源:
理论篇:反规避执行知识点
近年来,被执行人采取租赁、买卖、抵押等形式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南京两级法院将加大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行为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长微将为您详细解读反规避执行的法律知识点。
一、何为规避执行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司法实践有哪些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
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往往通过与案外人串通签订租赁、买卖、抵押合同方式,故意转移财产,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典型的方式:一是将自己的房地产以低价出租给他人,租期往往10-20年不等,租金一次性付清,签订合同时间均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二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将自己的房地产卖给亲戚或关联公司;三是与他人虚设债务并设定抵押。在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房地产进行拍卖前,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给执行法院依法拍卖设置障碍,以达到拖延时间,阻碍拍卖或降低房地产拍卖成交的可能性。
三、对于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将如何予以打击?
今后,南京两级法院将加大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对于规避执行行为的查处,不仅仅限于审查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是否无效,还将对被执行人及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证据的第三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何种情况下将构成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该条作出的立法解释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项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南京法院系统将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进一步细化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构成犯罪情形的认定标准,加大对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打击力度。也奉劝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等到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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